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法院判决
导读:永兴县人民政府允许永兴交付公司作为项目所有者,采用BT建设模式(建设-交付)投资永大道永兴段。项目成立后,永兴交投公司对项目进行了两次招标,只有海南华成公司一家申请失败
永兴县人民政府允许永兴交付公司作为项目所有者,采用BT建设模式(建设-交付)投资永大道永兴段。项目成立后,永兴交投公司对项目进行了两次招标,只有海南华成公司一家申请失败,批准直接发包项目。
最高法院的判决:
一、取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初62日民事判决
二、何黎华、首永雄、杨彦斌共同支付邓永刚工程款7379.54057万元和利息。利率以7379.54057万元为基础,从2013年12月26日到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分解中心发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到工程借款支付结束为止。
三、驳回邓永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估:分析: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承包纠纷案件纠纷,与此产生的许多法律问题有关,法院的判决再次明确了以下法律问题
一、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一条(1)(2)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企业资格,或无资格实际施工人以有资格的建筑工程企业名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5)项规定,认定无效。
二、借出资格的依赖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但不必承担实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54条规定,以依赖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求依赖者和依赖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依赖者和依赖者是共同诉讼者是诉讼法对诉讼主体的规定,依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是实体法律的责任,该实体请求权应具有实体法律的基础。
建筑法明确禁止依赖,但是属于行政管理规定,依赖状况下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对借用资格状况下资格借用人承担什么责任也没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违法承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如果实际施工人员以承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承包方或非法承包方为本案当事人。承包人只在工程价格不足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是转包人、非法转包人的非法转包、转包法律关系,而不是资质借用人的资质借用法律关系。
因此,要求借出资质的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员知道依赖者是借用资格,不是分包关系,依然要求依赖者承担责任,找不到法律依据。
三、合同无效时,可以主张支付工程费用的利息吗?
合同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主张工程期间的利息损失。对此,北京高院也有相关规定。
《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些疑难问题的解答》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通过竣工检查,当事人根据《说明》第二条的规定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扣补偿金的,应予以支持。承包方要求承包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以支持。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扣补偿金中包含的利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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