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过!一岁半小孩在河道建设中溺死…谁该负责
导读: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节假日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之一。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岁半儿童溺亡案。父母起诉了建设方和负责处理黑臭水的房建部门。法院最终
溺水是造成中小学生节假日非正常死亡的“最大杀手”之一。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一岁半儿童溺亡案。父母起诉了建设方和负责处理黑臭水的房建部门。法院最终裁定父母负有全部责任,并驳回了上诉。
一岁半的孩子淹死在河里。
父母状告建设方住建局。
2018年5月18日,上海某公司中标淮安区住建局颁发的“淮安区黑臭水综合治理PPP项目”,2019年10月,文曲河开工建设,包括截流、河道内建筑垃圾清运、河道疏浚等项目。
2019年11月9日上午9点左右,陆带着女儿赵某某(2018年6月23日出生)到淮安区附近的一个院子里看房时,赵某某因为陆某无人照看,离开了视线去玩耍。鲁发现后,一无所获,于是当天上午9点15分报警。
警方到达事发现场后,组织人员打捞文曲,赵某某从文曲打捞上来。120救护车坚持了一个小时后无效,赵某某确认溺死。
此外,2016年发现赵、陆在涉案院落居住两年,事发地点不在施工范围内。
2019年12月17日,赵某、陆某起诉上海某公司和淮安区住建局至法院,辩称某上海公司施工导致整个水体浑浊、水位上升,且作为施工方的上海某公司和作为发包方的淮安区住建局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赵某死亡。他们要求按照50%的责任比例,判两被告赔偿损失58万余元。
法院裁定父母负有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
事故发生在文曲河的涉案庭院后面。被告上海公司建设的项目是对文安运河黑臭水体进行综合治理。文曲河作为一条河流,流经淮安区的一半以上,在文安运河两岸生活居住着大量的居民。很难要求施工方在全河两岸设置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关明确规定。
事发时,赵还是个不到两岁的孩子。即使设置了防护栏杆或警示标志,也无法识别,也没有关于运河河道是否有施工的纸,施工过程中由于筑坝截水,水位变高,水质变浑浊。文运河对赵来说很危险。
此外,赵溺水地点不在被告中铁上海公司施工范围内,被告上海公司没有义务在施工范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淮安区住建局只是运河河道黑臭水体综合整治PPP项目的发包人,并未直接参与施工。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淮安区住建局在选择承包商上有过错。因此,两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本案原告在涉案院落居住多年,对周围环境的危险因素应该有一定了解。原告陆某作为赵某某的监护人,在带女儿赵某某看房时,因赵某某是无民事行为的幼儿,应履行对赵某某的监护职责。由于原告陆某未能对赵某某进行监护,导致赵某某在脱离监护时发生意外,两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对赵某某溺死的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名原告的诉求。
两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
虽然对一个只有一岁半的孩子意外溺水身亡表示同情,但赔偿责任方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严格的法律界定和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为导向。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的判决是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明辨是非,从而避免了“糊涂”的判决。
法院提醒未成年人和父母,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儿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他们要时刻拉紧安全绳,承担起孩子安全监护人的责任,坚决防范溺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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